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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规定(试行)
2018-06-04 17:50  

为建立健全我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做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教育部、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、《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,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,是指我院对信息是否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。

二、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;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;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,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。

三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,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,包括:

1.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;

2.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;

3.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。

四、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,各部门公开本部门的重要信息,需根据信息内容报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。

五、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。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,教育部、国家保密局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符合接密条件的,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。

解密后的学院信息可以公开,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六、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院信息,原则上不得公开,确需公开的,需征得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。

七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:部门初审——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复审——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——主管院领导签发——公开。特殊情况需通过学院办公室审查。

八、学院纪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各部门应自觉执行本规定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、规范、有序推进。

九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,各部门需对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,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,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。

十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,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十一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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